当前位置: 首页Home > 公费医疗Exchange > 正文

北京外国语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5-06] 作者:[] 


(2019年6月21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公费医疗改革精神及北京市公费医疗及医疗保险管理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实现公费医疗统一管理,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平稳过渡,保障师生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以主管学校卫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校医院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及医疗费报销等日常工作由校医院负责。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范围

第三条我校在编正式职工,离退休人员,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本科生、研究生(国家计划内招生并已注册学籍的研究生,不含非全日制研究生、有人事工作关系的定向培养全日制研究生、外校交换或进修研究生)。

第三章公费医疗就诊办法

第四条可就诊的医院

(一)校医院。

(二)合同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三)除上述医院外,离休人员可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根据需求选择两所就近医疗机构,经市医保中心大学部批准注册后前往就医;退休人员可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根据需求选择一所就近医疗机构,经市医保中心大学部批准注册后前往就医。

(四)患专科疾病,经校医院院长开具特殊转诊单后可到下列医院就诊:

北京市肿瘤医院、医科院肿瘤医院(限肿瘤)

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北京大学第六医院(限精神病)

地坛医院、佑安医院、解放军第302医院(限传染病)

阜外医院、安贞医院(限心血管病)

北京胸科医院、北京老年医院(限结核病)

积水潭医院(限骨科)

北京市妇产医院(限妇科)

天坛医院(限神经外科)

同仁医院(限眼、耳鼻喉科)

第五条病情危重者可直接呼叫999、120送入就近医保定点医院抢救。

第六条在职人员临时出差或探亲在外地患急性疾病时,可在当地选择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急诊诊断证明、药品处方和各种检查治疗明细单、医院正式发票并加盖急诊章,按北京市规定目录报销医药费用。在京外挂职、支教等在职人员,可在当地选择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合同医院,按照北京市规定目录报销医药费用。

离退休人在外地工作或留居半年以上者,须先到校医院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报医保中心审批,获准后在当地选择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药品处方和各种检查治疗明细单、医院正式发票按北京市规定目录报销医药费用。以上在外地就医期间(不包括国外、港、澳、台地区)不能在京重复发生医疗费用,否则费用自理。

第七条北京市医保中心规定,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和用药,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天量,慢性病不超过一周量。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及行动不便者,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超量重复开药者费用自理。与校医院签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长处方协议的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患者,病情稳定且治疗方案不变者,提供相关疾病诊断证明后可以开两月量。

第八条凡享受本校公费医疗的人员,在校医院就诊时凭校园一卡通挂号交费,否则按自费人员对待。

第九条凡将本人一卡通给他人使用或他人持一卡通冒名就医者,凡用本人一卡通为他人开取药品及诊疗项目者,一经发现,违规者退还当次就诊发生的所有费用,并且对违规者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第四章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范围

第十条下列情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旅游(议价)价格药品(见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和补充规定)。

(二)医事服务费中需个人承担部分、特护费(不含因病情需要、按本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护理费)、陪护(住)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催乳用药费、婴儿用费、保温箱费、卫生费、文娱费、赔偿费、记帐单费、病历费、医疗手册费、担架费、押瓶费、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电话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三)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因病情需要,由医院提出的院际会诊,并按本市收费标准收取的会诊费除外)、转运费、会诊交通费。

(四)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气功费。

(五)各种体格检查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各种预测费。预防服药和接种费、不育症的检查和治疗费。

(六)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具体内容包括:治疗雀班、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痦痣、割治单眼皮、打耳眼、平疣、面膜、美容性洁齿、治疗白发、染发;各种矫形:“○”型腿、“x”型腿、先天性斜颈、腋臭、兔唇、六指、正畸、口吃、对眼、斜眼、镶牙、补眼、配眼镜(包括验光);各种矫形器具:矫形鞋、畸形鞋垫、假肢、拐杖、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助听器、健脑器、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人造肛门袋、按摩器、药枕、药垫等。

(七)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八)各种磁疗用品费。如: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降压手表等。

(九)不按规定转院、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和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十)未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

(十一)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二)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十三)住医院、疗养院的病人,根据病情可以出院,但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单的第三天后的一切费用。

(十四)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

(十五)减肥门诊、戒烟门诊、食疗门诊的一切费用。

(十六)各单位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的药品费。

(十七)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公费医疗转诊规定

第十一条转诊原则

(一)在校内门诊不能确诊的。

(二)需要做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的。

(三)限一级医院以上用药的。

(四)病情危重需要及时抢救的。

第十二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需要到合同医院、专科医院就诊者,须先经校医院医生开具转诊单后方可外出就医,转院单一个月内有效,也可由合同医院转往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否则费用自理。退休人员到就近医院就诊无需开具转院单。

第十三条急危重症患者可就近选择一所医保定点机构看急诊,凭急诊诊断证明、药品处方和各种检查治疗明细单、医院正式发票报销医疗费用。

第六章各类人员公费医疗负担比例

第十四条公费医疗个人负担比例

(一)离休和医疗照顾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离休、102及其他医疗照顾人员在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个人不负担。

(二)在职人员

1、门诊负担比例:校医院个人负担20%,合同医院个人负担20%,非合同医院急诊个人负担40%,大于200元的检查治疗及特殊检查(B超、CT、核磁等)个人加负8%。

2、住院负担比例: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个人负担10%,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负担6%。大于200元的检查治疗及特殊检查(B超、CT、核磁等)个人加负8%。

(三)退休人员

1、门诊负担比例:校医院个人负担10%,合同医院和就近医疗机构个人负担10%,非合同医院急诊个人负担20%,大于200元的检查治疗及特殊检查(B超、CT、核磁等)个人加负8%。

2、住院负担比例: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个人负担5%,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负担3%。大于200元的检查治疗及特殊检查(B超、CT、核磁等)个人加负8%。

(四)学生

1、门诊负担比例:校医院个人负担10%,合同医院个人负担10%,非合同医院急诊个人负担20%,大于200元的检查治疗及特殊检查(B超、CT、核磁等)个人加负8%。

2、住院负担比例: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个人负担5%,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负担3%。大于200元的检查治疗及特殊检查(B超、CT、核磁等)个人加负8%。

第十五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进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须经校医院审批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个人负担比例按照住院医疗费用负担比例执行。有特殊困难的教职员工可凭相关证明申请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

第十六条寒暑假期间,学生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结核病、精神病除外),因急病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报销时凭急诊诊断证明、药品处方和各种检查治疗明细单、医院正式发票,按照北京市规定目录报销医药费用(只限一个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应及时与校医院及所在院系联系。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时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受公费医疗。新生报到并完成入学体检,经审核合格后开始享受公费医疗。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在京治疗者,按照规定程序转诊后就诊;回原籍治疗者,指定一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照北京市规定目录报销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个人负担30%。

第十八条参加野外实习及军训的师生员工,因急诊到就近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回校后凭随队医生开具的转诊单(无随队医生时需学院开具野外实习证明)、急诊诊断证明、药品处方和各种检查治疗明细单、医院正式发票并加盖急诊章到校医院按急诊标准报销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工伤、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急诊留观且收住入院的病人,其留观费用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必须含有留观床位费、护理费等,日期连日)。

第二十一条对于做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患者按北京市医保中心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各类人员医疗费用中乙类项目自付部分、特殊检查和治疗费、贵重药品和材料费按照北京市医保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另行负担。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其发病后六个月内的物理、康复治疗费用;因其他疾病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其发病后三个月内物理、康复治疗费用。参保人员手术后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上述时限自手术后开始计算。

第七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门诊报销须知

(一)报销时需提供:

1、校医院转诊证明(或合同医院的转诊证明);

2、医院正式发票;

3、药品(开药时)的处方;

4、医疗费用明细(带有费用标识的);

5、急诊就医必须有急诊诊断证明,无此证明不予报销;

6、因生育报销的需持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二)报销截止时间:

以医药费收据为准2个月之内报销,本年度所有报销单据截止日期为次年1月10日。过期作废。

注:1、门诊重复开药、提前开药、超量开药公费医疗均不予报销。

2、住院期间不能发生门诊费用,如出现门诊费用全部自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住院报销须知

(一)住院报销时需提供:

1、住院费发票;

2、住院费用明细;

3、诊断证明(如急诊住院必须附急诊诊断证明);

4、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带有费用标识的);

5、因生育住院的需附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二)报销截止时间:

出院一周内将住院费所有单据送交校医院财务室,待医保中心审核后通知本人到校医院财务室结算。本年度所有报销单据截止日期为次年1月10日。过期作废。

注:住院期间不能发生门诊费用,如出现门诊费用全部自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借支票的相关规定

(一)因病情需要需住院者,凭医疗证、住院通知单(有医院章及押金金额)到校医院财务室填写支票申请单,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办。

(二)领取支票时,住院押金金额3万元以下(含3万)的按照借支金额的10%交纳支票押金,住院押金3万元-5万元的按照借支票金额的15%交纳支票押金。

(三)住院领取支票属个人跟学校借款,出院后必须及时报销还款, 如不及时报销,跨年度作废,一律由个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6月21日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如果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政策有变化,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相关办法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

下一条:公费医疗

关闭